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

云南省农业厅2019年10月14日16:09分类:政策法规

四、支持台资企业融资和自主创新

(十二)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资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台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台资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补助。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省级科技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支持,为台资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和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先认定为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并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对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扶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支持台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五、改善台资企业发展环境

(十四)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亲商、安商、扶商、富商”思想,加强招商引资软硬件环境建设,努力营造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主动关心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协调力度,促进滇台经贸合作深入发展。

(十五)关心台商生活。台商子女(由各地台资企业协会提出名单,由当地台湾工作和教育部门核定)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诊“绿色医疗通道”。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驾照(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的除外)。

(十六)规划设立“台商村”。适时规划设立“台商村”,凡在云南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年纳税在300万以上(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的台商企业,可在“台商村”中规划土地,用于台商自建住宅。

(十七)加强保护台商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制止各类摊派、强迫订购书刊、强拉赞助和乱罚款等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制度,设立重点台资企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落实挂牌保护制度,对列为省、州(市)、县(市、区)挂牌保护的台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台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的,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必须分别报省、州(市)、县(市、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的规定执行。继续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