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3)

浙江宁波慈溪台湾农民创业园2019年10月14日16:21分类:政策法规

六、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加快现代种业发展

23、加快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建立种子种苗企业认定制度和良种目录制度;对列入市级粮棉油育繁推、果蔬(水产、林业)引繁推、传统品种提纯复壮(含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等基地的,分别按基础设施投入额的30%、20%、10%给予补助;列入市级基地的单位,首次引进或自行培育(品种改良)的新良种和优质高效技术推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推广三年且有成效的,每只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每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其中50%奖励给单位,5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对列入宁波市级项目的,按宁波市要求配套补助。

24、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农业科研院校、大专院校在我市建立科研基地,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财政补助一事一议;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对添置的科研设备,按购置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宁波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奖励2万元;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无害化防治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35%进行补助。

26、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要求,不断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对农业高级职称者和农业首席专家实行“一年一培”;鼓励开展农业科技项目研究。

27、加速推进农业信息化。建立农业信息化平台,对农产品追溯指标及时登记上网。对农业企业、大户等购置电脑设备,并在东方农业网上设立主页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加快“农民信箱”推广应用步伐,实施农业信息员业绩考核。

七、强化公共安全体系,注重农业风险保障

28、鼓励推行农产品产地、产品一体化认定、认证和转换工作。对通过整体认证的单位,蔬菜类奖励15万、其他类奖励8万元。对整体转换的单位奖励3万元。

在过渡期内,新增通过国家级无公害(单体)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单体认证,并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通过宁波市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奖励5万元。

29、深化蔬菜腌制行业整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监管体系,设立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资金。

30、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费免疫,对养殖场因生产实际,必须使用定点供应疫苗之外的疫苗,事先须备案,经核准后给予差额补助;对实行畜禽强制扑杀的养殖户,给予一定补助;对镇(街道)新购置的防疫检疫设备和新建的公益性无害化设施,按购置额(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并对重大动物疫病检疫检测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31、实施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及重大农业植物防疫,对镇(街道)防控(疫)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32、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互助,建立市农业生产调节基金,稳步增强农业抵御生产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33、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扩大担保规模,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八、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装备水平

34、加快防洪保障能力建设。小流域治理,市属水库上游骨干溪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其余溪坑按核定投资投入的40%补助;水库山塘维修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50%补助。

35、加快农田水利建设。低洼地治理按核定投资投入的40%补助;节水灌溉项目按核定投资投入的25%配套补助。

36、加快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新农村生态河道建设示范村,市财政按核定投资投入的60%补助,己建成的考核达标后,市财政按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两年养护经费;宁波市级水环境治理镇示范项目,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30%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河道(含水面、河岸)保洁及绿化养护,骨干一类河道由市财政负担。一般一类河道按水域面积每平方每年补助0.25元。

37、列入宁波市级以上水利政策补助项目,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市补助政策,但本市及以上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90%。

38、推进农业设施化建设。新建连片面积1亩(含)至10亩单体标准钢管大棚,主体骨架材料采用热镀锌、热浸镀锌的,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1500元;新建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单体标准钢管大棚,主体骨架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的,每亩补助3000元(达到宁波市补助条件的,累加补贴每亩6500元);新建连片面积3亩(含)至5亩标准连栋钢管大棚,每亩补助5000元;新建连片面积5亩(含)以上标准连栋钢管大棚,每亩补助1万元。新建1亩(含)以上玻璃温室,每亩补助2万元。

新建连片面积5亩以上用于蔬菜无公害生产的棚架式防虫网设施或大棚覆盖(围裙)式防虫网设施,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400元。

新建连片面积15亩(含)以上水产标准钢绳式暖棚,按建设类型分别给予每亩4000元或4500元标准的补助;新建连片面积在15亩(含)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建设项目,按投入额30%给予补助。上述项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

39、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对农户购置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按上级规定实施同比配套或累加补贴;对未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但适合本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业机械,给予35%的补助,对技术先进且投入又较大的,另再给予补助。

对列入区域性农机化(设施化)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特色产业全程机械化建设项目的,其购置农机具实行累加补贴,总体执行50%的补贴比例,建设农业设施按投资额45%补助,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对运输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并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拖拉机机型和功率大小分别配套补助2900元、3100元。

40、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评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镇(街道)、示范村,宁波市级“平安农机”示范村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评为“平安农机示范户”的安全驾驶员奖励200元,评为“平安农机”农机合作社、专业协会、作业公司奖励1000元。

41、继续开展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市创建活动,对创建的示范点,补助2万元。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镇、村创建,对获得宁波市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镇、市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村称号的,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2万元。

九、推进森林慈溪建设和保护,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42、继续实施平原和山地造林工程,其造林、护林、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补助,按“森林慈溪”及其他奖补政策规定执行;茶产业及其他林业扶持,按宁波市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十、其他

43、本办法涉及工业、外向型、第三产业、科技、招商引资等经济政策的更加优惠部分,由市支农专项资金兑现。同一补助(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意见执行。

44、镇(街道)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大对农业特别是村级组织实施项目的财政投入。

45、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五年。此前涉及本办法的政策停止执行。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