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意见(2)

中国台湾网2019年10月14日16:32分类:政策法规

三、政策扶持措施

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园区内符合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支撑、农业三新工程、农产品质量建设、高效设施农业及林业建设等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园区所在地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台资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等出口导向型和龙头带动型项目及基地建设,苏台农业合作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展览展示、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

10.实施优惠投资政策。从事苏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对来我省投资农业项目的台湾同胞,可以以企业或自然人等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设立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台湾同胞可以在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苏台农业合作活动。

11.鼓励农产品出口。苏台农业合作园区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对苏台农业合作园区企业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外促销活动的,给予展位费80%补贴,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台资农业项目涉及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海关要采取区域通关、预约通关、无纸通关、上门验放、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提供优质高效通关服务。检验检疫机构要提供“便捷通道”服务,允许以电话、电报、传真预报检和电子报检;对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提高验放速度,优先检验放行。提高对台资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品风险和企业信用评估,加大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识的保护力度,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林产品加工企业,试行农产品出口免验制度,降低企业成本,加快通关速度。

12.完善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苏台农业合作项目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大陆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宜林丘陵岗地、低湿滩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台湾同胞从事苏台农业合作的,在农业保险方面与本省农业企业、农民享受同等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3.其他鼓励措施与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园区用地规模和布局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导向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台资项目,其用地指标在市县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符合省点供条件的,予以点供解决。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台湾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台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名称不反映行业特征;台资企业申请名称中冠以“江苏”字样的,属于现代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各类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组织保障措施

14.建立高效管理体制。相关市县要建立健全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对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园区建设取得实效。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管委会,负责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事项。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省农业委员会、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做好苏台农业合作及园区规划指导、宣传推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15.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台湾农民和中小农业企业到苏台农业合作园区投资创业,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相应减免水资源费;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和江苏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台湾同胞从事苏台农业合作的,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凡运输台湾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凭“绿色通道”通行证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