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服务保障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有关措施》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26条措施”、“31条措施”、“11条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1号,以下简称“75条措施”),切实做好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台商台企台胞相关工作,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发挥省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服务保障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有关措施》(以下简称惠台“10条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高度重视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积极主动作为,依据职能职责,落细落实“75条措施”,鼓励和帮助台商台企台胞参与我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等相关产业建设。加强对台商台企用地用矿政策指导服务,建立“绿色通道”,依法加快审批,为台商台企在滇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2.依法保障台商台企合理用地计划指标。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开通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台商台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按照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改革要求,对台商台企合理用地所需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用地,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量优先保障。

3.用好用足各项用地政策,切实降低台商台资企业用地成本。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台企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鼓励台商台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

4.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颁证,切实维护台商台企台胞合法权益。优化不动产登记,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围绕“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力争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省会城市实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跨省通办。对涉及台商台企台胞不动产登记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办理。

5.鼓励支持台商台企参与我省具备条件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合作。鼓励支持台商台企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参与修复工作的台商台企与云南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6.积极支持台商台企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结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优化台商台企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营商环境,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切实维护台商台企合法权益。精简行政审批层级,深化同一矿种同级管理,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降低台商台企行政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制定更加具体详实的业务服务指南,更好服务台商台企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等事项。

7.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着力维护部门良好形象。对台商台企台胞到各地各单位咨询政策要耐心宣传解释政策规定,热情服务。对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实行“一对一”服务,及时将业务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存在问题告知对方,指导台商台企台胞依法依规办理各项业务,维护部门良好形象。

8.鼓励支持对台科技合作交流。鼓励支持厅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与台湾科研院所及企业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台湾科技成果与自然资源行业应用、科技应用有机衔接。鼓励台湾科技人员参加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及科研攻关,支持厅属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岗位。

9.加大自然资源政策宣传力度。统筹运用自然资源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媒体平台对自然资源法规政策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利用与台商台企台胞开展经贸合作、交流交往时机,重点针对台商台企用地用矿需求,宣传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答疑解惑,力争赢得台商台企台胞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支持,着力营造我省自然资源系统保障服务台商台企台胞投资云南的良好氛围。

10.深入细致化解涉台纠纷。高度重视涉台信访求助事项,对涉台信访求助事项要第一时间响应,最快时间答复,切实协助台商台企台胞解决纠纷,为台商台企台胞在滇发展创造公平公正氛围。涉台信访求助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转办,并对台商台企台胞做好相应解释工作。对涉台信访求助事项办结后1周内承办部门要进行电话回访,听取意见,力争台商台企台胞对自然资源领域涉台信访求助事项满意度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