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9年10月12日16:30分类:地方政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外商来闽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全面执行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

(一)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加强对外商的政策宣传与解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

(二)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牵头

(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

(四)支持外资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2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着力提升投资环境对外吸引力

(五)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人才办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参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学习借鉴新加坡等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经验,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纳税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逐一对照国际化标准,查找弱项补短板。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福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创新成果的复制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自贸办)、工商局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允许境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国内自然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

(八)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借款、境外公开发债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境内外融资方式,企业境外融资调回境内的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外汇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闽委发〔2013〕3号)、《省人才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11〕76号),优先提供创业启动补助资金,享受住房、医疗、个人所得税、子女就学、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居留和出入境等方面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