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2)

福建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9年10月12日16:30分类:地方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各地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等,用好“9·8”“6·18”“5·18”等重点投资促进平台,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外资设立出口型生产企业,并购省内企业。鼓励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台港澳侨企业投资我省。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外方股东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省内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产业园区联合招商工作机制,推动沿海和山区共建产业园区,引导沿海外资项目和客商资源向山区梯度转移。对由沿海向山区转移的外资企业,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商务厅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鼓励外资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漳州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城市、台商投资区等重点区域集聚。这些区域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事宜在设区市范围内予以统筹解决,优先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所在市、县(区)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对鼓励类外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市、区)30%以上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安排500亩土地储备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这些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实行“先租后让”模式,以出租方式先供地,待项目竣工或投产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对利用外资工作实施正向激励

(十四)支持市、县(区)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外资企业的经济贡献,在新增财力中对企业和企业高管给予奖励,省级财政参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对全省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各地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引商,对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排行榜”,按照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占全省份额、实际利用外资增幅、合同外资到资比例3项指标,对全省各市、县(区)利用外资情况进行评价。每季度将排名居前5位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排名居前20位的县(市、区)在《福建日报》和“中国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省级财政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牵头

(十七)建立“成绩单”,以实际工作成效对利用外资一线干部进行考核,结果由各市、县(区)政府报同级党委,并抄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推荐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效举措,把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为全省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省政府督查室、省效能办要及时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