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2)

江苏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9年10月12日16:35分类:地方政策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加快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模式,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参与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PPP实施细则,去除不合理门槛,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和物流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营利能力。(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深化苏州、昆山等地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吸引境外优质有限合伙人在我省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