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3)

江苏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9年10月12日16:35分类:地方政策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五)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信息库,加强地方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全省外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重大外资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动项目落地,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提升外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突出地方特色,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同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打造重大招商活动平台。围绕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市场化招商和定向招商。实施重点投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和各市县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分别不少于10场和100场,重点瞄准欧美发达国家、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积极打造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等展会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搭建招商引资新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我省友好省州的经贸交流,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优化我省海外经贸网络建设,提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办〔港澳办〕、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强化招商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吸引外资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外资集聚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总结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经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北新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争取叠加自贸试验区功能。围绕彰显特色、功能叠加、优化布局,打造各类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产业特色小镇等,吸引国际创新要素,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苏州中德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合作园区加快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推动产业有序转移。推进开发区南北共建,支持外资重大转移项目落户共建园区。苏南地区转移至苏中、苏北地区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我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推进“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南京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二)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提高各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程,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服务年等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完善政企联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平台,全力打造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资综合服务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监督管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各设区市要建立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优先给予支持。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利用外资高地,为提高江苏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两聚一高”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